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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肖玲、颜彪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考虑家庭以和为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