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肖玲、颜彪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肖某某。被告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以考虑家庭以和为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