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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刘娱乐与李林兴、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娱乐,李林兴,王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77号原告刘娱乐。委托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兴。被告王秀英。原告刘娱乐诉被告李林兴、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娱乐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080元,逾期利息13640元,共计94720元(暂算至2014年3月3日,此后按实际支付之日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娱乐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兴、王秀英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2013年2月28日,被告李林兴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李林兴因生意周转向刘娱乐借到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正,定于2013年3月27日下午2点之前归还,月息1分5厘”。被告王秀英与李林兴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刘娱乐提供的证据借条原件、杭州市江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查档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刘娱乐与李林兴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属真实合法有效。李林兴未按借条确定的金额和时间偿还借款系形成本案诉讼的原因,刘娱乐诉请李林兴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具有事实依据,且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于李林兴与王秀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秀英未提交证据证明刘娱乐与李林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刘娱乐知道李林兴与王秀英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故本案因借款所负债务应为李林兴与王秀英夫妻共同债务,刘娱乐诉请王秀英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兴、王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娱乐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日的利息14680元,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18元,由被告李林兴、王秀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夜尽人民陪审员  周桂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