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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麻玉堂与西安欧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玉堂,西安欧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23号申请执行人麻玉堂,男,汉族,1950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欧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欧亚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波,系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麻玉堂与被执行人西安欧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欧亚学院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麻玉堂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欧亚学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西安欧亚学院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本案案款15680.61元及案件执行费135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5680.61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麻玉堂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62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