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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岩,唐银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姜岩,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吉舒街高台子村五社。被告:唐银玲,女,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吉舒街道东山委*组。原告姜岩诉被告唐银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