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岩,唐银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姜岩,男,198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吉舒街高台子村五社。被告:唐银玲,女,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吉舒街道东山委*组。原告姜岩诉被告唐银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