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与谷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谷丽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444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住所辉南县。代表人薛宪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智,男,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谷丽玲,女,汉族,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谷丽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由原告吉林省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和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