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出飞、邹建春等与叶水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出飞,邹建春,钱海善,朱晓欣,叶水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徐出飞。申请人:邹建春。申请人:钱海善。申请人:朱晓欣。被申请人:叶水火。申请人徐出飞、邹建春、钱海善、朱晓欣与被申请人叶水火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徐出飞、邹建春、钱海善、朱晓欣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水火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农贸城5幢B84号的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进行保全��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叶水火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农贸城5幢B84号的二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剑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