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杨某某、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原审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审第三人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审原告王某甲与原审被告王某乙、杨某某、原审第三人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沂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4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本院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汪曙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焕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