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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继冠与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冠,徐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商初字第76号原告:黄继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晓颖,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一帆,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冠与被告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冠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一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继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冠撤回对被告徐一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黄继冠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志源人民陪审员  方晓东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