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