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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春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