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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兴盛与樊邦红、曹梦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盛,樊邦红,曹梦阳,方仁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93号原告:袁兴盛,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樊邦红,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曹梦阳,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方仁宽,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盛诉被告樊邦红、曹梦阳、方仁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兴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