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兴盛与樊邦红、曹梦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盛,樊邦红,曹梦阳,方仁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0693号原告:袁兴盛,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樊邦红,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曹梦阳,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被告:方仁宽,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盛诉被告樊邦红、曹梦阳、方仁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兴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