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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211号申请人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宝,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31300052/22899818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后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铜陵有色金岭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江代理审判员  黄健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