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堂业与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业,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王堂业。被告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移风店镇南埠村。法定代表人辛修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业与被告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堂业以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堂业撤回对被告青岛丰台和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元仕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