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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黄益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益楚,张步德,陈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执异字第15号异议申请人:黄益楚。委托代理人:王跃进。申请执行人:张步德。被执行人:陈志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步德与被执行人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黄益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进行公开听证。异议申请人黄益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跃进、申请执行人张步德、被执行人陈志友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黄益楚称:2010年1月21日,陈志友、黄淑碧与异议申请人签订房屋卖尽契约,约定陈志友、黄淑碧将自己所有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玫瑰丽园9幢1单元302室房屋以346636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已支付购房款215637元,余款130999元银行按揭贷款由异议申请人以陈志友的名义代为偿还。之后异议申请人多次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由于陈志友、黄淑碧在外地没有时间,导致产权过户手续至今没有办理。综上,异议申请人认为其与陈志友、黄淑碧之间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陈志友也已将房屋交付给异议申请人使用多年,涉案房屋属异议申请人所有。法院的查封是错误的,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张步德辩称:房屋产权证、银行按揭卡都是陈志友的名字,说明房屋是陈志友的。被执行人陈志友辩称:2010年就已把房屋转让给黄益楚,他也已入住,银行按揭贷款也是他缴的。由于我在昆明,所以没有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审查: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玫瑰丽园9幢1单元302室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陈志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步德与被执行人陈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温平执民字第5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友名下的上述房屋。异议申请人黄益楚对此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本院(2014)温平执民字第527号执行裁定书及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玫瑰丽园9幢1单元302室房屋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志友名下,现被执行人陈志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具有登记公信效力的权属登记证明文书查封上述房屋,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黄益楚主张涉案房屋属其所有,依据不足。故其要求对涉案房屋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黄益楚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谢作概审 判 员 陈钦法审 判 员 孔和绿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