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督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元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元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冷民督字第98号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玲,该社潘桥分社主任。被申请人谢元奇,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谢元奇于2008年4月14日向申请人借款12505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谢元奇未按照约定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谢元奇偿还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05元及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元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05元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伍建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