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执民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柯仕永与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柯仕永,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柯仕永,农民:其他。被执行人柯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小雄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柯仕永与柯明(2014)台三执民字第9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在浦坝港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共有的渔船也被宁波海事法院查封,正在处理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904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朱家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