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植惠卿、黄国燊...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植惠卿,黄国燊,黄国标,黄国伟,广东省南方工业发展总公司,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植惠卿,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黄国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黄国标,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黄国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方工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月东被执行人: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蔡亚也原告植惠卿、黄国燊、黄国标、黄国伟诉被告广东省南方工业发展总公司、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海民三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植惠卿、黄国燊、黄国标、黄国伟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方工业发展总公司、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补助费共计97917.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已注销,需另案起诉重新确认被执行人,故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广东省南方工业发展总公司、广州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已注销,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其自主主张权利行为,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海法执字第115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烈兵审 判 员 周旭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书 记 员 张旭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