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祝元太、文火生等与资溪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元太,文火生,周文彬,周学斌,朱有生,张松涛,张湘涛,祝天才,资溪县人民政府,徐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城行初字第41号原告暨委托代理人张汉涛,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祝元太,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文火生,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文彬,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学斌(又名周学彬),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朱有生,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松涛,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湘涛,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祝天才,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柳兵,女,江西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映梅,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周伟明,男,资溪县人民政府法律办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龙新平,男,资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徐勇飞,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汉涛、祝元太、文火生等9人不服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日受理此案,于5月28日委托资溪县人民法院向被告资溪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向第三人徐勇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经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汉涛、祝元太、文火生、周文彬、周学斌(又名周学斌)、朱有生、张松涛、张湘涛、祝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晓凌审判员 曾艾雪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