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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非诉审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伍鹏志、曾美的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伍鹏志,曾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怀鹤非诉审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伍鹏志,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址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曾美,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伍鹏志、曾美夫妇于2014年01月25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69号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712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伍鹏志、曾美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志坚审判员  陈龙飞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