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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军诉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周建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1日,住凤翔县城关镇东关4号院。被告李霞,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本院在审理周建军诉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霞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8栋1单元9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李霞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20号院8栋1单元9号房屋一套。2.对原告周建军提供担保的陕西省农村金融机构储蓄存单存单号码为陕0325287747数额是20万元和存单号码为陕0325287748数额是1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