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邓玮与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玮,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2513号申请执行人邓玮,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锋,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新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羽祺,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蚁东颖,该银行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恒烨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单方为邓玮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790号-824号二层商场202号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与执行依据一致)二、单方为邓玮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与执行依据一致)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