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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二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程春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二初字第386号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廉军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春磊,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市皇金葵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达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