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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燕乐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乐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乐乐,系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金河工业区广恒电子厂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羁押并执行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治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乐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士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乐乐及辩护人李治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燕乐乐与同案人韦永师、谭文宽(二人均已判刑)、周航(另案处理)以及张某洪均系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金河工业区广恒电子厂员工,2010年9月2日,因韦永师和周航旷工,张某洪将此情况上报后工厂处罚了韦永师等二人,为此韦永师等人打了张某洪,张某洪被打后让杨某找人帮忙教训韦永师。9月4日23时30分许,张某洪、杨某及被害人陈某在广恒电子厂门口等候韦永师,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经过此处也一并加入。后燕乐乐和韦永师、谭文宽、周航从工厂出来与上述人员相遇。杨某等人将韦永师拉至工厂门口旁边小巷,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打了韦永师一巴掌,燕乐乐等人见状上前帮忙,双方相互打斗。期间,韦永师拿出随身携��的弹簧刀捅伤陈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被害人一方四散跑开,燕乐乐等人又追出一段距离,后一起逃离现场。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4时死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燕乐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燕乐乐的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燕乐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燕乐乐辩称:是对方先动手推被告人燕乐乐,其与周航没有打被害人一方的人,称当时谭文宽一个人冲过去帮韦永师,谭文宽还说让燕乐乐、周航一起上,对方先动手打了燕乐乐和周航,燕乐乐被踹了几脚后就跑出人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燕乐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人一方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燕乐乐属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燕乐乐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燕乐乐与同案人韦永师、谭文宽(二人均已判刑)、周航(在逃)以及张某洪均系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金河工业区广恒电子厂员工。2010年9月2日,韦永师、谭文宽、周航、燕乐乐旷工,张某洪将此情况上报,工厂处罚了韦永师、周航,为此韦永师等人打了张某洪,张某洪被打后让杨某找人帮忙教训韦永师。9月4日23时30分许,张某洪、杨某及被害人陈某(男,殁年21岁,贵州省兴义市人)在广恒电子厂门口等候韦永师,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经过此处也一并加入。后燕乐乐和韦永师、谭文宽、周航从工厂出来与上述人员相遇。杨某等人将韦永师拉至工厂门口旁边小巷,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打了韦永师一巴掌,燕乐���等人见状上前帮忙,双方相互打斗。期间,韦永师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陈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被害人一方四散跑开,燕乐乐等人又追出一段距离,后一起逃离现场。陈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4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颈总动脉、左肺及胃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徐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六级;被害人徐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由下列经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由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刑警队作出的东樟公刑勘字(2010)080843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金河工业区广恒厂旁巷子处,中心现场东侧是金河工业二路,南侧是广恒电子厂,北侧是华洋塑胶厂。金河工业二路与巷子交界��地面上有少量滴状血迹,血迹呈向东甩溅状(棉签蘸取),巷口西侧12米巷子内华洋塑胶厂南侧围墙边有两处血泊,靠南一处血泊呈30×16cm,靠北一处血泊呈25×23cm(分别用棉签蘸取)。现场共提取三处血迹。(二)鉴定结论1、由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东公刑技法尸字(2010)12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由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2010)东公刑现照字第1044号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左下颌下见一处0.7CM创口,左背部见三处创口分别为1CM、0.9CM、0.8CM,左腋后线见两处创口分别长1CM、伴1.5CM划伤,右背部见一处0.8CM创口,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壁光滑,创口较小,创腔较深,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解剖见左颈总动脉一处0.6CM破裂口,左肺下叶三处贯通创分别长0.6CM、0.5CM、0.5CM,胃大弯见一处0.7CM破裂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符合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颈总动脉、左肺及胃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由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东公刑技法活字(2010)6400号法医学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验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甲(左季肋部见一2CM伤口,探查脾脏破裂)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3、由东莞市公安局作出的东公刑技法活字(2010)第6393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验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徐某乙(右下腹部伤口长1CM,右大腿前另见一1CM伤口)所受损伤为轻微伤。4、由东莞市公安局法医DNA室作出的东公刑技法遗字(2010)第1809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华洋塑胶厂与广恒厂之间巷子地面血迹、现场北侧地面血迹均为被害人陈某所留的概率大于99.999999999%。(2)华洋塑胶厂与广恒厂之间巷口处地面血迹为李某所留的概率大于99.999999999%。(三���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燕乐乐以及同案人韦永师等人的到案情况,燕乐乐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2、调取证据材料及录像截图:证实公安人员从东莞市樟木头镇广恒电子厂调取到案发现场及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录像截图反映本案案发的部分过程,有画面能证实韦永师被对方单独拉走。3、被告人及同案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燕乐乐以及同案人韦永师、谭文宽的身份情况。4、被害人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陈某的身份等情况。5、(2012)东中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韦永师因参与本案已被判处无期徒刑。6、说明材料:证实公安人员于案发现场提取三处血迹,于死者陈某及伤者李某、徐某乙、徐某甲身上提取了血样。(四)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证实被告人燕乐乐自愿供述的情况。案发时燕乐乐与被害人一方的两名男子相互拳打脚踢。(五)证人证言1、张某洪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张某洪发现下属韦永师、周航旷工,就记录下来上报厂里。9月3日22时45分,张某洪下班走出工厂,看见韦永师、周航和谭文宽、燕乐乐站在门口,韦永师、周航不服韦永师记他们旷工,打了张某洪几拳。后张某洪就将此事告诉杨某,叫杨某帮张某洪叫人过来,打算等次日晚上下班后教训一下对方,杨某同意了。9月4日22时30分许,工厂下班了,张某洪、杨某和杨某叫来的一名朋友(陈某)在厂门口等韦永师、周航他们,刚好杨某的一名朋友路过,杨某又把那名朋友叫上。张某洪等四人等了一会儿,看见韦永师、周航、谭文宽、燕乐乐从广恒电子厂出来。他们四个人出来看见张某洪,就把张某洪拉到旁边的巷口,杨某他们三人见状也走过来,双方气氛很僵。韦永师先动手打张某洪,双方就打了起来。张某洪和周航在巷口对打,其余人往巷子里面追打。打了一会儿,张某洪就听到巷子里面有人喊,说有人受伤了,是被对方用刀捅伤的。张某洪和周航就停手了,二人往巷子里面走去,走了约十米,看见杨某先叫来的朋友中刀倒在地上,地上流了很多血,韦永师等人就往巷口方向逃跑了,杨某就打电话报了案。2、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4日10时许,同事张某洪对杨某说厂里有四个员工之前因旷工被张某洪依照厂里的规定每人处罚了70元,对方要找他的晦气,并说9月3日那晚已经打过他,今天有可能还会来找他。22时许,杨某在厂门口看见陈某和另一名男子,就聊起天,22时20分许,杨某接到张某洪的电话说厂里的那四个员工在厂旁边路段要找他晦气了。杨某就想过去想劝下他们,���和陈某等人一起过去。走到广恒厂旁一路段时,四名穿广恒厂制服的男子围着张某洪,说张某洪报了他们四个旷工罚了他们钱。接着,四名穿广恒厂制服的其中一人就去推了一下张某洪,张某洪就挡了他一下,那个员工就开始打张某洪,杨某就过去劝架,对方的人以为杨某要帮忙打架,另外三个员工就过来打杨某,陈某和另外那名男子也过来劝架,他们一个对一个的打杨某等人。当时一个穿广恒厂制服的员工把杨某打到墙角那边,扯着杨某的头发。在被打的过程中,有人喊“他们身上有刀的。”打杨某的男子就放开杨某的头发,杨某转身发现陈某倒在地上,身上有刀伤,还听到那名不认识的男子叫“不要让他们走。”那四个穿广恒厂制服的男子逃跑了,杨某就打110报警和打120叫救护车。3、陈某荣证言:证实陈某的身份情况,并确认死者是其弟弟陈某,��请对尸体进行火化。4、韦某录证言:证实韦永师的身份情况。(六)被害人陈述1、徐某甲陈述:证实2010年9月4日22时30分许,徐某甲与徐某乙从下班出厂吃宵夜,因没有带钱在身上,当看见杨某时就向他借了10元钱,然后聊了一会儿。杨某说张某洪曾因工作时记了一个员工的过,那员工就打了张某洪,现在杨某就找那员工说理。一会儿,张某洪和两个外面的人过来找杨某说看见那员工出来了。于是他们就过去将那名员工(韦永师)拉到工厂后面一条巷子里,有三个穿厂服的男子(谭文宽、燕乐乐、周航)也跟了过去。徐某甲、徐某乙看见他们过去了,就想过去看看怎么回事,他们几个人谈起来,但听不到谈什么。一会儿,穿厂服的那几名男子就动手打徐某甲等人,徐某甲将他们推开,其中爆炸头的男子被徐某甲推倒了。徐某甲马上转���时,腹部忽然被扎了一下。徐某甲开始以为是被拳打的,继续跑时看见另一个穿厂服的男子(韦永师)手持一把小刀想刺徐某乙,于是徐某甲就叫徐某乙快跑。那些人大喊“砍死他们。”后徐某甲发现自己左侧腹部流血,就与徐某乙去医院治疗了。辨认笔录:徐某甲辨认出案发时与杨某等人吵架并打起来的其中两名穿厂服的男子就是韦永师、谭文宽。2、徐某乙陈述:证实2010年9月4日,徐某乙下班后与徐某甲一起走出工厂,在厂门口看见杨某,想向他借10元钱,杨某说他在等制造部的几个人,要警告下他们。后制造部的四个男子从厂里出来,杨某就上去拉住对方,把其中一名男子拉到小巷口,对方另外三名男子也跟着过去了,跟着杨某去的还有三个男子,其中一个是制造部的张某洪。徐某乙和徐某甲见他们好像要打架,就跟着过去看热闹。杨某���对方吵起来,杨某动手打了对方那名男子一个耳光,接着就打起来,对方另三个男子就上前帮忙,杨某这方的人也上去打。不知怎么对方就拿刀捅人了,由于徐某乙和徐某甲站得很近,对方以为其是杨某一方的人,也捅了徐某乙和徐某甲。徐某乙和徐某甲被捅后赶快跑开,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辨认笔录:徐某乙辨认出韦永师和周航就是参与打架的其中两名男子。3、李某陈述:证实2010年9月4日18时许,陈某电话联系李某帮下他朋友,李某找到陈某听他简单地说了一下情况,说他的朋友是广恒电子厂的组长,两个员工因不服管理还打了那个组长,现在想找对方的人说清楚不要再搞事。当天22时15分许,陈某和李某就去了广恒厂门口见到那个组长和他的一个朋友,这时李某发现对方也有四名男子在那里。陈某和组长一起在工厂旁的巷子里和对方四名男子说话,过了一会儿,组长和对方四名男子吵了起来。陈某马上过去帮忙,推开对方的男子,双方就打起来了。李某冲过去帮忙,看见对方一名男子手里拿着匕首在乱捅,就想拉陈某快走,但是那名男子还是用匕首往陈某的背上捅了两下,李某的手和背也被那名男子拿匕首捅伤了。(七)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燕乐乐供述: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下班后,韦永师和周航约燕乐乐、谭文宽去吃宵夜,刚出厂门口就被杨某、张某洪等十多名男子拦住,四人被带到广恒厂后面一条巷子里,将韦永师单独分开围着,另外几名男子看着燕乐乐等三人,当时张某洪在旁边。杨某对韦永师说“你欺负张某洪就是欺负我”,然后杨某左手抓住韦永师的衣领,右手打了韦永师一个耳光。他们七八个人就开始殴打韦永师,谭文宽就过去拉开杨某跟对方打,那时看守燕乐乐的人就开始动手打燕乐乐等人,双方拳脚相互对打起来,燕乐乐和周航跟看着他们的那几个人对打,谭文宽跟杨某打,韦永师那边也开始反抗打斗起来。后来听韦永师那边有人喊了句“他身上有刀”,其他人打了一下就不打了,燕乐乐等四人逃跑,燕乐乐先去谭文宽家待了两天,之后就没再回樟木头了。案发前两天燕乐乐和韦永师等四人旷工,但只张某洪小组里的韦永师和周航被罚扣了工资,韦永师就跟张某洪发生口角打了架。案发那天张某洪就带杨某他们来找韦永师麻烦了,燕乐乐他们都没想到对方会找那么多人过来。案发那天中午燕乐乐一个人出去,韦永师打电话给燕乐乐,说一个人在外面不怕被人打呀?燕乐乐也没在意,张某洪在旁边也没去打他。当天晚上打完架回到谭文宽家里韦永师说他捅伤了人,拿出刀来给燕乐乐看,那��才知道韦永师带刀。当时谭文宽一个人冲过去帮韦永师,谭文宽还说让燕乐乐也上,对方看着他们的人以为燕乐乐和周航也要上去帮韦永师,就先动手打燕乐乐和周航,燕乐乐被踹了几脚感觉打不过对方就跑出人群,对方还有人追着打。辨认笔录:燕乐乐辨认出周航、韦永师、谭文宽。指认现场笔录:燕乐乐指认出其与韦永师、谭文宽、周航参与打架的地点。2、同案人韦永师供述:2010年9月2日晚,韦永师与谭文宽、燕乐乐、周航没请假出厂,但只韦永师与周航因旷工要罚款70元,韦永师与周航觉得不公平,当晚韦永师等四人找张某洪理论,张某洪就打了韦永师一耳光,韦永师还手打了张某洪一拳,接着双方争吵了一会就各自离开了。9月4日22时许,韦永师与周航下班后,韦永师返回宿舍换衣服准备出去吃宵夜,离开时韦永师带了一把折叠刀放在口袋里,然后找齐了燕乐乐、周航、谭文宽一起出去吃宵夜。四人走到厂门口时,张某洪、杨某和十多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厂门口等着,张某洪见到韦永师出来就指着韦永师说:“就是这个人”,然后一名男子过来掐着韦永师的脖子,将韦永师推到厂旁边的小巷子口,燕乐乐、周航、谭文宽被一些男子拦在外围,接着六七名男子对韦永师拳打脚踢,韦永师被打倒在地,韦永师倒地时见到燕乐乐、周航、谭文宽也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韦永师则拿出口袋里的折叠刀爬起来对殴打自己的人乱捅乱划,朝其中几名男子身上划了共十多下,后来有人喊了句“有人受伤了”,于是对方的人就四散逃跑了,其中三四名男子往巷子里跑,谭文宽说去追,于是韦永师和燕乐乐等四人就去追赶那三四名男子,追了一会没追到,于是四人离开了现场。韦永师携带折叠刀���原因是防止张某洪带人报复自己,刀后来在韦永师逃至大朗镇时随手扔了。指认现场笔录:韦永师指认出其在樟木头镇金河社区广恒电子厂旁小巷子被打倒及其持刀伤人的地点。3、同案人谭文宽供述:谭文宽等人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广恒电子厂务工,2010年9月2日晚上,谭文宽和韦永师、燕乐乐、周航去网吧上网而没有上班,也没有向工厂请假。9月3日下午,厂里就贴出罚款通知单称韦永师、周航旷工,要记小过并罚款70元。因韦永师、周航是组装二组的,班长是张某洪,而谭文宽和燕乐乐是组装一组的。韦永师看了罚款通知后觉得不公平不服气,怀疑是张某洪搞的鬼,就和周航一起去找张某洪理论(具体情形不知)。9月3日晚上下班后,谭文宽与韦永师、周航、燕乐乐在工厂门口找到张某洪,韦永师问张某洪为什么四个人一起旷工,只有他和周航被罚款,张某洪说四个人都要罚款,只是谭文宽和燕乐乐的罚款单还没有贴出来,另外周航上午上厕所让张某洪顶替岗位太久被张某洪批评而记恨,双方就发生了一些争吵。韦永师用拳头打了张某洪脸部几下,张某洪没有还手。9月4日中午,同厂的一个女孩子告诉谭文宽等人叫小心点,说张某洪有可能叫人打谭文宽等人,谭文宽等人就有些紧张害怕。当天22时许,谭文宽和韦永师、燕乐乐、周航一起出去吃宵夜,走到工厂门口看见张某洪和杨某等五六名男子,杨某问张某洪是哪一个,张某洪指着韦永师。杨某就用手抓住韦永师的脖子,将韦永师拉到广恒厂旁侧的小巷口处,双方的人都跟着走过去。杨某和韦永师争吵了几句,杨某就用手掌打了韦永师一耳光,并对其他人说“打”,其他几名男子就围上去对韦永师拳打脚踢。谭文宽与燕乐乐、周航开始站在一���,看见韦永师被打,谭文宽和燕乐乐、周航三人就冲上去和他们几个人打起来。其中,谭文宽和杨某对打,燕乐乐与对方两名男子打,周航和韦永师在两三米外一起和对方对打。突然,对方中一名男子喊“他身上有刀!”谭文宽转头过去看见那名喊话的男子倒在两三米外的地上,同时有几名男子四散跑开,韦永师倒在地上又爬起来,谭文宽等人跑过去一起追赶对方两名男子,追了十几米追到小巷出口处就没有追了,返回来看见杨某用手机在报警,一名男子倒在路边,张某洪站在旁边。谭文宽等人就逃跑了。双方开始打的时候都是赤手空拳的,没有看见使用刀具等工具,后来对方那名男子喊“他身上有刀!”才知道有人用刀来打架,打完架后,谭文宽等人跑到永洪印刷厂附近,韦永师从裤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式弹簧刀给谭文宽等人看,见到刀上还有血迹。当时韦永师��他只是拿刀出来乱划,打到后来他就用刀乱捅,捅了两三个人,其中有一刀捅得较深。案发时谭文宽和燕乐乐等人都穿广恒厂的厂服,燕乐乐和周航留着爆炸头,其中燕乐乐的发型“爆炸”的特征最明显。辨认笔录:谭文宽辨认出韦永师、燕乐乐、周航。指认现场笔录:谭文宽指认出双方在樟木头镇金河工业区广恒电子厂门前及旁侧小巷发生打斗、受伤男子倒地及其与韦永师等人追赶对方两名男子的地点。关于被告人燕乐乐称没有打被害人一方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燕乐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称与被害人一方进行了对打,且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的陈述,同案人韦永师、谭文宽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燕乐乐参与了打斗,被告人燕乐乐的辩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一方张某洪因工作中的琐事找来杨某等人帮忙教训韦永师等人属实,杨某首先将韦永师拉至一小巷并打了韦永师一巴掌亦属实,被害方的不理智举动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矛盾,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燕乐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燕乐乐没有使用工具打斗,在造成全案后果中所起的作用较为次要,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将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乐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害人一方的杨某首先动手打韦永师一巴掌,直接引发双方斗殴,对引发本案���在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燕乐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乐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所提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以成立的,本院已予采纳并在量刑时有所体现,不能成立的,本院不予采纳并已阐明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乐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梓材代理审判员  胡炳辉人民陪审员  阮亦心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国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