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天津禄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海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禄汇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631号原告天津禄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郁江西里2-311。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被告李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禄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禄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薛春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