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金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辛民初字第491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顾德生,浙江力协律师时所律师。被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高歌。原告金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顾德生、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日原告生一子取名谢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的夫妻感情,孩子出生后,被告很少回家探视,对母子不关心照顾,无夫妻情分可言,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谢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用;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海区景雅苑14-106室房产一处,原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5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谢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春节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通过了解后结婚,且有孩子,婚后虽有争吵,但是分居时间短,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为了孩子的成长,应当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