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国明、刘爱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明,男,汉族,1951年9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莲,女,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杰,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上诉人卢国明、刘爱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卢国明、刘爱莲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国明、刘爱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卢国明、刘爱莲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国明、刘爱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卢国明负担50元,刘爱莲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冰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