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山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尚随财与杨和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随财,杨和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山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尚随财,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和香,女,成年,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随财与被告杨和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随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尚随财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审 判 员 马 翔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