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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山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尚随财与杨和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随财,杨和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山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尚随财,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杨和香,女,成年,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随财与被告杨和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随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尚随财负担。审 判 长  穆 军审 判 员  马 翔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