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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信贞与刘家兴物权确认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信贞,刘家兴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信贞。法定代理人黄育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家兴。再审申请人刘信贞因与被申请人刘家兴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3)中江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信贞的法定代理人黄育军称,原判认定事实是非不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诉讼费37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产的原产权人之一黄宗太去世后,若该房产恢复产权登记,已不可能恢复到黄宗太名下,且在该房产未恢复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尚不能确定相应的权利主体,故再审申请人刘信贞在一审中提出的关于讼争房产恢复至黄宗太、刘信贞名下以及返还讼争房产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故再审申请人刘信贞的法定代理人黄育军所称的原判认定事实是非不分,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信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信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华刚审 判 员  文 斌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段虹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