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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雷胜容、朱廷光、王孝艳、杨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王孝艳,雷胜容,朱廷光,杨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189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代表人刘树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苷用,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艳,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雷胜容,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朱廷光,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杨建军,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王孝艳、雷胜容、朱廷光、杨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王孝艳、雷胜容、朱廷光、杨建军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对被告王孝艳、雷胜容、朱廷光、杨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36元,合计3959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