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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邢维东与张燕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维东,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邢维东,男,19**年**月**日生,**族,**省**市人,现住**路**号**组**房。身份号码:**1981********。被执行人张燕,女,19**年*4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市**路**栋**房。身份号码:***196********。关于邢维东申请执行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燕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邢维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邢维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邢维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法定终结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亚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