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与孙永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孙永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负责人:谷艳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男。被告:孙永萍,农民。原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与被告孙永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定陶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志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