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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