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樟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