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久堂与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久堂,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久堂,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彩凤(系张久堂之妻),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许栩。委托代理人:王胜利,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权玺,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久堂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林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久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生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崔卉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