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执行李军申请执行韩仁广、容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执行李军申请执行韩仁广、容培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韩仁广,男,汉族,合浦县房产管理局干部,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容培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韩仁广、容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合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还款即由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5日前各归还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合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限额5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韩仁广的工资账户(户名:韩仁广,开户行:中国银行合浦解放路支行,账号:6217902600000004994),被执行人容培强已经归还申请执行人第一期的借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还款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梁海东审判员 周胜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