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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郊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郊民初字��308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晶秋,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杜树文,男,1954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树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0元减半收取4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吉天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