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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柏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55号原告: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延涛。被告:王柏中。委托代理人:聂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员  齐登强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马显会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