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占立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鲁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立,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鲁山县。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鲁山县瓦屋乡红石崖村村主任,2011年11月至今任鲁山县瓦屋乡红石崖村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立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占立在担任鲁山县瓦屋乡红石崖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瓦屋乡政府为红石崖村村民办理低保及危房改造补助之机,贪污低保补助金和危房改造补助金共计29484.8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赃款被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占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鲁山县瓦屋乡委员会证明,鲁山县瓦屋乡人民政府文件,瓦屋乡红石崖村发放底册,瓦屋乡红石崖村农村低保对象备案表,农村危房改造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领取名单,危房改造补助金取款凭条,低保金取款凭条,查询存款明细表,退款收据,证人张某某、曹某某、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黄某某、耿某某、李某丁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案件来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立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为村民办理低保和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职务之便,侵吞低保和危房补助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追退,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红昕人民陪审员 耿东山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研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