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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3435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文星路288号2单元2-2,组织机构代码:73397388-7。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远帆,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军,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县弘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1元,减半收取9425.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收。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宗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