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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民诉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左发云与徐玉平、王立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民诉保字第00081号申请人徐玉平,居民。被申请人王立枝,居民。申请人徐玉平与被申请人王立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枝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苏G69A**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立枝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徐玉平所有的苏G69A**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其本人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为该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