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少微与郑岳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微,郑岳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微,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岳卿,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李少微与郑岳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东法白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人民币合共31327.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4月1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东法白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升审 判 员 郑伟丰审 判 员 张纯滔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