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邹杰与陆永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杰,陆永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邹杰。被执行人陆永炎。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10)江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陆永炎所有的登记在柳州市永振机械设备厂名下的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60号房屋一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所欠债务,同时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永炎所有的登记在柳州市永振机械设备厂名下的位于柳江县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60号房屋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刘日道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