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颖颖与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任颖颖,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吕红,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颖颖诉被告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颖颖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颖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颖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8元,由原告任颖颖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