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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颖颖与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任颖颖,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吕红,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颖颖诉被告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颖颖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颖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颖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8元,由原告任颖颖负担。审判员  黄文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雪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