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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杨雄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杨雄,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三监区服刑。系累犯。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遵县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雄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12次月表扬,因此获评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累计积分138.7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属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且未适用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量刑的罪犯。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百分考核表、月评表、表扬通知书、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1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兴  林审判员 廖  黎  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成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