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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曲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伍建辉与谭晓文、鲍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建辉,谭晓文,鲍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曲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伍建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谭晓文,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鲍志辉,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伍建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晓文、鲍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韶曲法立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鲍志辉座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源河豪苑第xx幢x号门店一间(证号:xxxxxx号)及查封伍建辉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钟明曲、何鸿碧二人共有座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一路东成雅居第x幢xx号商铺一间(证号:xxxxx、xxxxxx号)。现因本案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门店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伍建辉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钟明曲、何鸿碧二人共有座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一路东成雅居第x幢xx号商铺一间(证号:xxxxxx、xxxxxx号)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鲍志辉座落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大道源河豪苑第xx幢x号门店一间(证号: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