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与袁金寿、祝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袁金寿,祝静波,徐光辉,王世杰,蔡玲玲,蔡花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被告袁金寿。被告祝静波。被告徐光辉。被告王世杰。被告蔡玲玲。被告蔡花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与被告袁金寿、祝静波、徐光辉、王世杰、蔡玲玲、蔡花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8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