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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与袁金寿、祝静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袁金寿,祝静波,徐光辉,王世杰,蔡玲玲,蔡花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3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被告袁金寿。被告祝静波。被告徐光辉。被告王世杰。被告蔡玲玲。被告蔡花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西城支行与被告袁金寿、祝静波、徐光辉、王世杰、蔡玲玲、蔡花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8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