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8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霞与王学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霞,王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845-1号原告程霞。被告王学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