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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治国与马腾飞、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商初字第47号原告:白治国,男,居民。被告:马腾飞,居民。被告: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山海天管委紫锦花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马腾飞,总经理。原告白治国因与被告马腾飞、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白治国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白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公衍义审 判 员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