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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崔付春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付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牡刑执字第349号罪犯崔付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3年2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七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付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及原判情况、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付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恒栋审判员  关丹宁审判员  孙伟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