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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南方、王改诉郭长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1938年6月10日生,住汝州市。原告王某,女,汉族,1945年7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郭某,又名郭曾用,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王某与被告郭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王某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拉、张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王某撤回起诉。郭某、王某与被告郭某赡养纠纷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