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邹金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金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200号罪犯邹金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金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邹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金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所判罚金一千元,罪犯邹金星已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金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故减刑幅度应相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金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