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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