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斐斐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搜索“”